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國務院及相關部門、各地方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各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等也出臺了相關政策、采取了相關措施,以確保疫情防控期間相關事務的協調處理。該部分政策、文件、措施的出臺和施行,廣泛影響著企業如何配合政府的行政管理、企業自身的勞動用工管理、商務合同履行、權利救濟時限、復工安排、法律風險防控等重大事項。為此,廣東國融律師事務所針對涉及各企業重大利害關系的普遍性法律問題,進行統一解答并出具本指引,將陸續為各企業提供勞動合同履行、商務合同履行等方面的指引,以期為企業提供有效實用的法律解答、實務指引。
本解答及指引僅為本所在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性文件基礎之上總結,主要針對廣東省內企業(個別問題針對中山企業),僅供企業參考。針對相關爭議問題,如有新的規定,應當以其為準。
編制單位:廣東國融律師事務所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一日
撰寫:曾興風
校對:徐子君
問題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
答: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也規定,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此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所引起的疫情,無法預見,而政府部門因防疫需要所采取的非常規行政措施,以及相關措施導致的社會后果,也是社會公眾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此,符合法律所規定的不可抗力的定義的,應屬于不可抗力。
問題二: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屬于“不可抗力”,于企業履行合同而言,有什么影響?
答:《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換言之,疫情屬于不可抗力與合同履行存在因果關系時,方可以不可抗力主張部分或全部免除不能履行的責任,這是前提條件。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疫情,但并沒有導致當事人不能按合同履行,此種情況不能視為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為控制疫情的擴散,國務院宣布延長春節假期,多個省市政府宣布延期復工,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遭受了嚴重影響。如因疫情導致各方無法依約履行合同,當事人是否可以主張解除?變更合同?各方如何分擔責任?
1、解除合同
因疫情影響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者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可以主張解除合同。該部分主要針對履行期限較短或者專門針對特定事項訂立的合同,比如旅游合同、餐飲合同、住宿合同等。
2、順延履行
因疫情導致合同義務無法按期履行,司法實踐通常認可因不可抗力事件而遲延相應天數的違約責任可免除,履行期間順延;比如建設工程合同、買賣合同等;比如,中山市政府《關于應對疫情穩企安商的若干措施》第18條【調整政策時限】規定,“……順延相關約束期限。對于受疫情影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有效期及時限、建設用地(含閑置土地)交地時間、動工期及竣工期,可按照疫情防控時間順延。政府招商引資項目無法按原約定時限履約的,可按疫情防控時間在合同及監管協議約定基礎上順延。”第19條【免除相關違約責任】規定:“適當調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含“三舊”改造項目)履約監管工作,疫情防控期間暫不開展實地履約巡查。對于受疫情影響未能按期交地、動工、竣工的,疫情持續期間不計入違約期。補辦用地出讓手續、改變土地用途、調整容積率、調整建筑高度業務,未能按期繳交土地出讓金的,疫情持續期間免除違約責任。”
3、變更合同
疫情發生后,合同仍具備繼續履行的條件,但履約成本顯著增加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主張適用公平原則或情勢變更原則就因疫情爆發所產生的損失予以公平分擔、對合同進行變更處理。